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夫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也。凡知道者,势数也。
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县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清朝日□,则上别飞鸟,下察秋毫。故目之见也,托日之势也。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以何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
故先王贵势。
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臣以为不然。
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辨,言至则论。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故遗贤去智,治之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