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
2、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3、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小宝,无变也。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
4、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
5、小宝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宝之绖,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宝之葛;小宝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6、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
7、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
8、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
9、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10、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
11、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12、凡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