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罚的起源和惩罚的目的我还有一句话要讲:有两个有区别的问题,或者说两个应当被区别开来的问题,它们总是被人们混为一谈。以往的道德起源家们又是怎样对待这一问题的呢?他们的作法一向很天真,他们随意从惩罚中找出一个“目的”,比如说报复、或者威慑,然后轻而易举地把这种目的归结为事物的发端、惩罚的始因,这就算是大功告成了。但是,在研究法的发生史的过程中,“法的目的”应当是最后探讨的课题。当然,在史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结论是经过努力,而且也只应经努力而得出,这个结论就是:一件事的起因和它的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应用,以及它的目的顺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所有现存的事物,不管它的起源什么,总是不断地被那些掌握权柄的人改头换面,根据他们的需要加以歪曲;在生物世界中发生的一切都是征服和战胜,因此所有的征服和战胜也就都意味着重新解释与重新正名,在这一重新解释与正名的过程中,以往的“意义”和“目的”就会不可避免地被掩盖,甚至被全部抹掉。即使人们清楚地了解了所有生理器官的用途,甚至认识了法律机构的用途,社会风俗的用途,政治习惯以至于艺术形式或宗教祭礼形式的用途,人们也并不会因此而了解它们的发生史——不管这一切在老派的耳朵听来是多么令人不舒服——,因为自古以来,人们就自以为把握了事物、形式、机构的确有证据的目的、用途,以及它们出现的原因;人们相信眼睛的被造是为了看,手的被造是为了握,同样,人们想像惩罚也是为了惩罚而被发明的。但是所有的目的、所有的用途都不过是一个事实的标志:一种向往力量的意志战胜了力量相对薄弱者,而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为这种意志的功能打印上意义。因此,一件“事”、一个器官、一种习惯的全部历史可能就是一串不间断的锁链,连接着各种重新解释和重新正名,至于这些解释和正名的起因本身并没有相互联系的必要,相反,它们的相继排列、相互交替只不过是偶然的因素使然。因此,一件事、一种习俗、一个器官的“发展”并不是朝着一个目标的发展的渐进过程,并不是一种逻辑的、简捷的、最节约人力财力的渐进过程,而是一个由比较深刻、相对独立、自发产生的征服过程组成的序列,在这个序列里还要包括出现在每个过程中的阻力,以自我保护和逆反为目标的形式转换,取得成效的对抗行动。形式是可变的,而“意义”的可变性更大……这在任何一个有机体内都不例外:每逢整个机体的主要生长期开始,机体各个器官的“意义”也随之改变;在有些情况下,个别器官的衰老和数量的减少(比如由于有些组成部分的死亡)可能是整体的完善和力量增长的征兆。我要说的是:就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部分失效、萎缩、退化、丧失、乃至死亡也是真实的渐进过程的条件,这个过程往往表现为一种向往更强大的力量的意志和方式,而且这种意志和方式贯彻往往不惜以牺牲无数微弱力量为代价,甚至连衡量“进步”幅度的标准都是根据为进步而付出的牺牲量来确定的。为了个别更强壮的人种的繁荣而牺牲大批的人——这也可能是一种进步……我特别强调这一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主要是因为这个观点从根本上和当前占统治地位的本能与时尚相悖,这种观点宁可固守无所不在的强力意志的理论,宁可相信事件发生的绝对偶然性和机械的无目的性。反对所有统治者和即将成为统治者的民主主义偏见,现代的薄古主义(我为一件坏事造一个坏字)逐渐地侵蚀到精神领域、最高精神领域里来了;在我看来,它已经战胜了整个生理学和生命学说,而且很显然它对这些学说的破坏是通过偷换一个基本概念,一个内在的主动性概念而实现的;反之,在那种民主主义偏见的压力下,人们把“适应”,也就是一种二流的主动性、一种纯粹的反应性,摆到优先的地位。人们,比如说赫伯特·斯宾塞,就是这样给生命本身下定义的,他把生命称为一种对于外部环境的目的越来越明确的内在“适应”。可是这样一来就曲解了生命的本质——它的强力意志,就忽视了自发的,进攻型的,优胜的,重新阐释、重新建立和形成的力量(要知道,“适应”即是依据这种力量进行调整)的本质优越性;这样一来也就否定了有机体内那些通过生命意志显示了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高级官能的主导作用。读者或许还记得赫胥黎是怎样谴责斯宾塞的“行政虚无主义”的,可是目前的问题比“行政的”问题更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