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些事实使人一提起这些契约关系就会理所当然地对由这些关系造成和认可的古人类产生各种怀疑和抵触情绪;正是在这里需要许诺,正是在这里需要让许诺者记住诺言,正是在这里人会起疑心,也正是这里发现了冷酷、残忍、疼痛。为了让人相信他关于还债的诺言,为了显示他许诺的真诚,同时也为了牢记还债是自己的义务,债务人通过契约授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还不清债务时享有他尚且“拥有的”,尚能支配的其它东西。便如他的身体,或者他的妻子,或者他的自由,甚至他的生命;在某些宗教意识浓厚的环境中,债务人甚至要转让他的后世幸福,他的灵魂得救的机会,乃至于他在坟墓中的安宁,例如在埃及,债权人让债务人的尸体在坟墓中也得不到安宁,而埃及人恰恰是讲究这种安宁。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尸体随意进行凌辱和鞭笞,例如可以从尸体上割下和债务数量相等的肉等等:在早期,哪里有这种观念,哪里就有精确的、法定的、对每一肢体、对身体的每一部位的细致可怕的估价。所以当罗马的十二条法规声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割肉多少并不重要:“若论割多割少,无异于诈骗一样”(Siplusminusvesecuerent,nefraudesto),我就认为这已经是进步了,已经是更自由、更大度、更罗马式的法律观念的明证了。让我们来弄清上述整个补偿方式的逻辑,这种方式实在是够怪诞的了。等量补偿实现了,但不是直接地用实利(不是用同等量的钱、地、或其它财物)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而是以债权人得到某种快感来作为回报或者相应补偿。这种快感来自于能够放肆地向没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这种淫欲是“为了从作恶中得到满足而作恶”,这种满足寓之于强暴:债权人的社会地位越低下,他就越是追求这种满足,而且这种满足很容易被他当作最贵重的点心,当作上等人才能尝到的滋味。通过“惩罚”债务人,债权人分享了一种主人的权利:他终于也有一次能体验那高级的感受,他终于能够把一个人当“下人”来蔑视和蹂躏;如果惩罚的权利和惩罚的施行已经转移到“上级”手里,他至少可以观看这个债务人被蔑视和被蹂躏。因此补偿包含了人对他人实施残酷折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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